标的名称 | 平武县古城区砂石加工厂征集合作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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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是否允许合作方为联合体 | 否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何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13990161919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欧阳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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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合作方式及内容: 1.制砂场建设。征集方配合办理砂石加工厂建设的前置批复(包括但不限于用地、环评、安评、水土保持、取水、排污等,费用由合作方支付),合作方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出资修建砂石加工厂(包括基建、生产设施及河堤建设等),砂石加工厂的建设主体为征集方。 2.砂石原料的提供。砂石原料来源主要为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进行开采的砂石原料,其次为片区内乡镇据实申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的清淤疏浚项目及应急排险施工后产生的砂石可利用物,由征集方作为业主委托合作方严格按照《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疏浚实施方案》(或应急排险措施)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实施,采砂及疏浚(含应急排险方式)费用均包含在砂石加工单价中,征集方及其它部门不再另行补助。 3.成品砂石销售。征集方负责成品砂石对外销售。合作方可向征集方推荐销售渠道,但无权对砂石原料及成品砂石进行销售。 4.加工费。征集方向合作方支付砂石加工费,加工费控制价为30元/吨,此加工费为包干价,包含古城片区内采砂或河道疏浚挖运费用、片区内河道应急排险费用、生产加工费用、机械费用、转运费用、加工税费、燃油费、电费、水费、人员工资、合理利润等全部费用。 加工费的结算按照成品砂石已销售数量乘以加工费中标单价计算;已加工形成的成品砂石,征集方未实现销售的部分不予结算加工费。 5.准入退出机制。严格按照《平武县砂石资源管理试行办法》准入退出机制执行,合同到期后,如进行第二轮古城片区砂石委托代加工,原合作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如原合作方未取得委托代加工权,则须按要求拆除设备退场;如不进行第二轮古城片区砂石委托代加工招商,则原合作方自行按要求退场,费用自理。 二、遴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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